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分类
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及著作权(版权)两大类。1883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确定了最广义的工业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地理标志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1886年通过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确定了对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两个公约共同确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框架。而后,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和程序框架得到了不断充实和完善。
二、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途径
(一)传统《巴黎公约》途径
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每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的成员国国民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因此每个成员国国民均可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包括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工业产权。我国于1984年12月19日申请加入了《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修订本[3],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在此基础上,我国国民可提前在出口贸易国依据该国法律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获取工业产权。
(二)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服务体系
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一种比《巴黎公约》途径更加便捷的世界知识产组织全球服务体系慢慢确立并发展成熟。如今,以国际商标注册的马德里体系、国际专利申请的PCT体系和国际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海牙体系等为主全球服务体系大大简化了国际间工业产权的获取程序。
1、运用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商标注册
依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或提交注册申请后,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成员国内获得广泛保护。我国分别于1984年、1995年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为马德里体系成员国。因此,进行国际贸易前,在满足基础商标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同时向多个成员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以最便捷低廉的方式在贸易目标国家完成商标布局。
2、运用PCT体系进行国际专利申请
PCT体系是依据《专利合作公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 PCT)等而建立的国际专利申请体系。迄今为止,PCT体系共有152个成员国,覆盖全球大部分国家。PCT体系的价值在于,申请人只提交一份PCT专利申请,即可请求在所有成员国同时对其专利进行保护(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于1994年加入该公约,正式成为该体系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中,可充分利用PCT体系在出口目标国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减少侵权风险。
3、运用海牙体系进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
海牙体系是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而建立的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体系。与马德里体系和PCT体系相似,通过海牙体系,申请人只需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一份国际申请,用一种货币(瑞士法郎)即可在所有缔约方取得同等保护。
目前,海牙体系共有68个成员。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还不是海牙体系的成员国,显然这与我国制造业大国和货物贸易出口大国的身份并不相符。即使如此,根据《海牙协定》及《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申请人即可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国际申请:
(a)为缔约方国民,或
(b)在缔约方领土内有住所,或
(c)在缔约方领土内有真实和有效工商营业所,或
(d)在缔约方有经常居所。
因此,在我国尚未加入《海牙协定》的情况下,如果我国企业或申请人在缔约方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即可利用海牙体系在成员国内进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布局。但这种方式相对于我国庞大的外观设计申请来说依然是杯水车薪。我们希望中国能早日加入《海牙协定》,真正实现让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共同助力“中国制造2025”。
三、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提升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国际保护能力对于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改善我国服务贸易结构有重要意义。
(一)著作权(不包括邻接权)的国际保护
《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规定,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以上两种情形下作者均在所有成员国享有著作权。因此,我国国民的在作品完成、并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后即在所有成员国享有著作权。1996年,在《伯尔尼公约》的基础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作为前者的特别协议,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及其他资料的汇编(数据库)也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二)邻接权的国际保护
1961年在罗马召开的国际元首高峰会议上缔结了第一个关于邻接权保护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该公约确保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在此之后,1971年签订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3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6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及2012年在中国北京缔结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目前尚未生效)都重申了相关邻接权的保护。我国虽无加入《罗马公约》,但却加入了其后相继缔结的邻接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因此,我国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正当权利依然可以在条约成员国得到保护。
四、总结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降低国际贸易中侵权风险的重要保证。国际货物贸易以及服务贸易中,交易的不仅仅是产品本身,更有凝结人类智慧的知识产权。尊重并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主动进行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布局,主动融入和利用国际著作权(版权)规则,不仅是对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保护,更是对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安全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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