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出口报关模式:
1. 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2. 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
3. 非报关快递出口
一.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采用该模式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时,不建议采用该进出口财税通模式。因为没有进货发票没法申请退税或免税,直接按一般贸易出口后无法享受退税或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征税。
二.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
该模式原来叫货样广告A,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将该监管方式改为货样广告品,并取消了货样广告B这一监管方式
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该模式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采用。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若要出口样品,则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一般贸易报关或者直接走非报关快递模式。
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三.非报关快递出口
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 1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实务中对此类模式还是沿用以前的货值600美元以下,重量60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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