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以某种运输工具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发往境外的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支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准予过境
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照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禁止过境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册。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经营人”是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
2、过境货物运输单据(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和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
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当向海关并交验进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货物有变动情况,经营人还应当提交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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