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货物转让 抵押该如何申报

2018-01-05
广州进出口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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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能擅自对减免税货物进行处置。如果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抵押,除需得到海关的许可外,还要办理一些相关手续。


20171204


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1、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以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2、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海关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货款抵押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贵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注意: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起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1、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具体包含以下情形:

1、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待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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