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这是国家为了鼓励外贸出口的一项优惠政策。
但是,外贸企业也可能因为供货企业选择不当,而面临无法退税的风险,从而导致企业面临!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回顾
萧先生创办的外贸出口企业A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税务人员于2017年2月14日向其合作的供货企业B实业有限公司发函调查。
B实业有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3月10日复函,内容显示B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01日认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14日注销。
2017年5月19日,税务人员向萧先生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A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萧先生这下急了:“供货企业的情况还会影响我的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啊?”
税务部门解读
A贸易有限公司的供货纳税人B实业有限公司,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并且A公司使用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2015年11月-2016年10月)内达到2093953.12元(超过200万元)。
根据有关规定,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中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退税申报前准备事项
1、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开票之日起30日以内办理认证手续;并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以内收齐单证且办理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2、外贸企业应当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交单工作。
3、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和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一致(否则不能退税)。
办理出口退税的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代理出口协议;
5、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银行开户证明(一般为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退税小提示
外贸出口环节众多,从购进货物到报关出口,从申报退税到评估核查,其供货企业诸如资质不符、生产能力异常、进项不真实等情况都将影响退税。
对此,外贸企业应该增强危机意识,提前对供货企业作资质评估,从前期就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规避后期莫须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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