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运输车驾驶员张某罔顾安全,在无押运员的情况下抱侥幸心理,驾驶一辆装载3吨柴油的危化品运输车夜晚在国道319线上行驶。
10月10日,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查获一起危化品运输车无押运员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道路安全隐患。
10月10日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公巡二大队在辖区册山执法检查站开展夜查整治行动,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当晚19时51分,一辆危化品运输车沿国道319线由彭水往黔江方向驶来,该车行驶至册山执法检查站前约100米处时,却突然调头往回开。正在执勤的民警发现该车行为异常,遵循“逢疑必查”的原则,立即依法对该车进行拦截盘查。
经现场检查,民警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重庆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危化品运输车。驾驶员张某与其驾驶的车辆运输危化品的手续齐全,但该车却无押运员。
张某称,当晚载了3吨柴油准备经国道319线运往渝怀铁路黔江区正阳铁路段某施工工地。押运员临时有事,张某却抱着侥幸心理,罔顾安全,一个人就开车上路。当其行驶到册山执法检查站前,突然看到前方有交巡警正在检查,胆怯心虚的张某害怕被处罚,立即调转车头往回开,被交巡警发现后拦获。
民警当即与危险品运输车所属公司联系,待押运员赶来并核实其合法身份后,同意将该车柴油运走。
在查清违法事实后,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黔江区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依法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经民警批评教育,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迭,表示服从处罚,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
危化品运输车辆上路运输危化品,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有从业资格证的押运员。
法律小课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3)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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