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年7月24日
生效说明:公告即时生效,无过渡期、无政策豁免期
2026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正式发布《关于对部分欧盟实体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2026年第30号)。公告明确将14家欧盟实体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控名录,全面规范中国原产军民两用物资、设备、技术对欧出口及跨境流转行为。
本次出口管制新规覆盖直接出口、跨境转运、第三方分销、售后配套服务等全贸易链路,监管力度严苛、执行时效紧急,直接影响国内外贸生产企业、精密制造企业、跨境进出口物流企业的对欧业务布局。为帮助各行业企业精准吃透政策要求、落实合规经营标准、规避出口违规风险,本文结合官方法律法规及实操执行口径,对本次新规进行全面、细致的落地解读。

本次对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落地实施,属于国家常规出口管制名录管控范畴,区别于《反外国制裁法》相关制裁措施。
行业内俗称本次新规为“对欧两用物项反制令”,其核心管控目标为:阻断国内军民两用属性货物、核心技术、配套软件违规流入指定欧盟实体,维护国家产业安全与出口管制秩序。
本次管控所指两用物项,特指同时具备民用应用场景,且可间接应用于军事领域、提升军事装备研发与应用潜力的货物、设备、原材料、核心软件及专项技术,具体判定标准严格参照国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目录》。
相较于传统出口管控政策,本次新规最大的特点是实现境内主体+境外链路双向全覆盖监管,彻底封堵各类迂回规避的贸易漏洞。
所有在我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出口经营者,包含生产型工厂、外贸贸易公司、进出口服务商等,均适用本次管控规则。政策明确禁止所有境内主体,向名录内14家欧盟实体直接出口任何受控两用物项。
针对公告发布前已洽谈、已签约、待发货、在途未完成通关的存量订单,相关企业必须立即中止履约、暂停出货,杜绝违规交易落地。
本次新规突破传统直出口管控模式,对境外全链路流转行为作出明确约束。严禁境外中间商、海外经销商、第三国集成商、跨境服务商,通过转口贸易、跨境转运、二次销售、备件更换、设备维保、技术配套等任何方式,将中国原产受控两用物项供给本次管控名录内的欧盟实体。
需要重点警惕三角贸易合规风险:部分企业试图通过德国、荷兰等欧盟第三方贸易商中转货物,间接供给管控实体,该类操作已被明确纳入违规范畴,商务、海关部门可实现全链路追溯追责,无任何规避空间。
为便于企业快速自查分类,结合管制目录及实操监管口径,梳理出本次高频管控品类及豁免品类,帮助企业精准区分合规边界。
当前外贸出口高频涉及的受控两用物项主要包含:高精度光学测量设备、工业协作机器人、各类工业激光器、特种传感器、DSP核心芯片、特种石墨、稀土金属原材料、特种化工材料、红外成像设备及配套专用软件、核心技术资料等。
纯民用属性、无任何军事赋能潜力的普通商品,不纳入本次管控范围,可正常开展对欧出口贸易,包含普通家居用品、日用消费品、非精密通用机械设备等。
本次两用物项出口管控遵循“原则禁止、特例审批”的核心原则,商业性出口业务基本无审批通过可能,企业不得抱有侥幸心理。
从审批主体来看,仅我国境内合法出口经营者具备申请资格,可向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提交书面申请,境外采购商、海外代理机构无申请权限。
从审批标准来看,官方仅受理极端特殊的纯民用场景申请,且需100%排除军事用途、军事配套可能性,常规商业贸易订单一律不予许可。企业申请需完整提供交易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最终用户承诺函、最终用途证明、禁止转售声明等全套资料,且官方无固定审批周期,整体审批难度极大。
政策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务部书面许可,擅自开展受控两用物项报关、出货、履约的行为,均属于违法出口管制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罚。
本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当日即时生效,无过渡期、无整改期,且不设置任何老订单豁免条款,签约时间早晚不构成合规交易依据。
针对公告发布前后的在途货物,海关及商务部门执行统一实务判定标准:
1. 2026年7月24日未完成海关报关出境的货物:若属于受控两用物项、终端流向为管控名录实体,必须立即暂停报关、终止订单履约;
2. 2026年7月24日已完成海关放行、顺利离境的货物: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进行追溯追责。
为避免企业过度风控、影响正常对欧贸易开展,本次政策明确四类不受管控的交易场景,企业可正常合规经营:
1. 终端用户合规:合作采购企业不在14家欧盟管控名录内,即便属于欧盟本土企业,仍可按照常规两用物项出口流程正常通关;
2. 货物属性合规:出口货物未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目录》,不受本次专项禁令约束;
3. 产地成分合规:境外生产的设备、原材料,且未搭载中国原产受控核心零部件的,无需参与本次合规排查;
4. 服务场景合规:仅提供普通跨境劳务、常规国际物流服务,不涉及两用物项货物交付、技术转让、设备配套的经营行为,不在管控范围内。
新规落地后,对欧外贸及物流企业需建立全流程合规管控体系,将风险排查融入订单签约、报关出货、资料留存全流程,落实三项核心合规义务。
所有对欧出口订单,出货前必须严格核对采购方、最终使用实体的中英文全称,重点排查通过关联公司、子公司、第三方代理隐蔽下单的风险。核查需聚焦最终用户而非进口代理商,务必获取正规《最终用户声明》,从源头规避合规漏洞。
企业需统一更新对欧出口合同模板,明确买方三大书面承诺:收货实体不在国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货物不得转售或转移至管控实体、货物严禁用于各类军事相关用途,明确双方合规责任。
所有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交易合同、技术资料、报关单据、最终用户证明、业务沟通记录等资料,需完整存档,留存时长不得低于5年,随时配合商务部、海关部门核查调取。
依据《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违规开展受限两用物项出口业务,将面临多重严厉处罚,追责覆盖企业及个人:
1.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20倍的高额罚款;
2. 责令暂停相关出口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进出口经营资质;
3. 企业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惩戒体系,影响企业招投标、进出口授信、长期经营发展;
4. 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海关核查发现违规货物,直接不予放行,企业将承担滞港、违约、整改等多重经济损失。
1、三维扫描、工业检测机器人等设备如何判定是否触发管制?
企业可通过两步自查:首先对照《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目录》中光学测量仪器、工业机器人相关条目,确认设备是否属于管控品类;其次核查订单最终使用实体。设备落入管控目录且终端为名录内实体,禁止出货;仅用于通用工业质检、不在管控目录内的设备,可正常出口。
2、拆分报关、分批运输是否可以规避出口管制?
不可以。无论成套设备整体出货,还是核心受控零部件拆分报关、分开运输,只要货物最终流向管控名录内实体,均会被认定为违规出口,无法规避监管追责。
3、临时出境参展、测试的设备是否受新规限制?
临时进出境的参展、测试设备适用常规管控逻辑。若展品、测试设备属于两用物项,且最终接收方为管控实体,一律禁止安排出境,无特殊豁免政策。
建议企业将名单纳入常态化风控核查清单,所有对欧订单出货前逐一核对:
1. Lafert S.p.A.(意大利,拉法特集团)
2. Garnet S.r.l.(意大利)
3. Sindlhauser Materials GmbH(德国)
4. Rheinmetall AG(德国,莱茵金属)
5. Antraco Chemie GmbH(德国)
6. InPACT S.A.(法国)
7. III-V LAB(法国)
8. Cavok UAS(法国,无人机企业)
9. Vigo Photonics(波兰)
10. 弗罗茨瓦夫理工大学(波兰)
11. IHC Merwede(荷兰)
12. TATRA TRUCKS a.s.(捷克,太脱拉卡车)
13. Opticoelectron Group(保加利亚)
14. Ekspla UAB(立陶宛,激光器厂商)
2026年商务部30号公告的落地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欧两用物项出口监管进入全链路、严标准、零容错的新阶段。对于深耕对欧外贸、跨境物流、精密设备出口的企业而言,合规管控已成为业务经营的核心底线。
作为专业的进出口物流服务企业,我司具备成熟的出口合规风控体系,可为广大客户提供两用物项合规筛查、终端用户资质核验、通关风险预判、全链路物流合规管控一体化服务。针对对欧出口订单的合规排查、报关落地、风险规避等问题,我司可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助力企业稳健合规开展跨境贸易业务。